湖北省返高青县人员怎么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 现就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从市外返回高青县人员必须24小时之内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道)、居住村居(社区)报告,或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电话:110)、县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6985201) 报告,以便接受相关检查及服务(2020 年 1 月 20 日至今返回人员尚未登记备案的,请于 2020 年 2 月 7 日前完成登记备案)。对逾期报告或故意隐瞒居住史、旅行史、接触史、病史等事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所有从市外返回高青县人员,特别是从湖北省等重点疫情地区返回高青县人员应自返淄之日起自觉进行居家隔离,隔离期限不少于 14 天。凡不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私自进入公共场所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所有从市外返回高青县人员,特别是从湖北省等重点疫 情地区返回高青县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要及 时就诊并按规定报告。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强 制隔离或治疗,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有 传播严重危险的,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疫情处置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故意传播病毒、伤害医护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防控各类造谣、不实疫情信息;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疫情处置、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五、各类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旅馆等单位获知从市外返回高青县人员,特别是从湖北省等重点疫情地区返回高青县人员返回(入住)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登记备案,或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县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复工前要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切实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所有返岗人员一律落实岗位防控措施,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每日两次进行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要及时报告。未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导致出租房内发生疫情的,依法追究房东责任。对未如实报告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近期有来自湖北省等重点疫情地区人员未主动申报并居家隔离的,应及时向社区、村(居) 委会报告或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鼓励广大群众提供淄博市外来高青人员线索。
七、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所有公共场所、单位中央空调一律关停,并对电梯、走廊、卫生间、门把手等重点区域、部位随时进行消杀。
八、居民外出要自觉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一律不得出入商场、超市、车站等公共场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九、对所有来淄车辆进行检测,对检测站点拒不听从劝返或对劝返有争议的车辆,要迅速带离检测车道,到指定区域进行处置。
官方原文:http://www.gaoqing.gov.cn/art/2020/2/8/art_8785_18840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