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撤销婚姻登记办理条件

  东莞市撤销婚姻登记办理条件

  撤销婚姻: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办理对象

  原婚姻登记机关是东莞市婚姻登记机关且又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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