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才共有产权房供应对象
享受闽清县人才共有产权待遇的创业创新人才,是指以下两类人才:
1.按照福建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闽清县财政收入的闽清县企业和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引进的,主要包括:
(1)根据《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认定的高层次A、B、C类人才。
(2)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认定标准》所划分认定的高端人才、高级人才和骨干人才。
(3)与闽清县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经认定纳入福州市“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博士研究生。
(4)与闽清县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引进到闽清县行政机关工作或与闽清县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的,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含硕士)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紧缺急需型人才。
>>政策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