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
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且符合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
怎么申请低收入家庭?
答: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申请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审核;区民政局是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审批,建议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咨询具体政策细则并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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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相关具体规定可以咨询离家较近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在首都之窗网查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政办发〔2018〕45号)。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给予社会救助的条件:
1、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大型农机具。居住在本市城六区以外,家庭拥有唯一机动车且该机动车用于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院长期就医使用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具体认定办法由有关区根据实际制定。
2、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及承租的住房达到两套及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具体包括产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等,其中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名下的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按一套计算。
3、家庭成员名下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