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租赁提取多久申请一次
根据《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提取时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应在租赁合同生效后至合同终止后半年内提出申请。职工可每季度申请一次或按季的倍数(不超过12个月)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方式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的,一般采用提取现金或转帐方式。各区、县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提取人凭审批单到建设银行相应区、县支行公积金受理网点办理支取手续。
提取材料
职工租赁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根据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如有共同提取人的,需要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共同提取人的书面同意书等。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应提供由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配租通知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等。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应提供由市或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配租审批件、住房租赁合同、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相关单位租赁补贴证明等。
(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应提供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房屋租赁付款凭证、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等。
提取流程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准予提取审批单;不准提取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