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病假工资规定2020

  根据国发(1981)52号文件的规定,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等。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 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 九十。

  相关法律规定

  官方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slNBHftoOji7mN5S3JTiiQ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