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公积金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提取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1.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患重大疾病因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金额。

  2.重大疾病范围为: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新冠肺炎。

  3.夫妻双方可共同提取,每年仅限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提取时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金额(最大提取额只能为帐户内10元以上余额)。

  4.职工如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记录的,不能办理此类提取。

  5.职工储存卡密码仍为初始密码的,如由配偶代办提取的可不更改初始密码,但需提供能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材料(结婚证或同户户籍证明等)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先由职工本人更改密码后方可委托他人代办提取。

  办理流程:

  职工携带申请材料至公积金缴存地的中心服务窗口办理申请手续,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设立依据:

  1.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常公积金委〔2009〕1号)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九)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八条 第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为: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友情提醒:

  职工通过中心网上服务厅或服务窗口等渠道核实身份证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与中心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一致的,可以用身份证代替公积金储存卡办理提取(他人代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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