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垃圾分类罚款标准
根据《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分类收集点,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将生活垃圾运至满足收运条件、符合环境控制要求的地点贮存,或者未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分类收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集中到满足收运条件、符合环境控制要求的地点贮存,或者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分类收运。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未建立分类台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帐,记录责任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规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
(二)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或者单独投放至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投放点;
(三)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动物尸体混入生活垃圾。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区探索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分类收运企业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规定: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由具备条件的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收运:
(一)实行密闭化分类收运,收运车辆应当显著标示所收运的生活垃圾种类;
(二)将生活垃圾收运至符合要求的转运或者处置场所,做到日产日清;
(三)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收运沿途不得丢弃、撒漏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六、违反第十六条,不遵守分类处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处置单位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处置单位应当执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
(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三)定期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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