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保报销范围

  一、大学生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7月1日起生效,并按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一)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

  1.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35%;

  2.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45%;

  3.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55%;

  4.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65%。

  (二)在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1.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55%、65%和75%;

  2.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和80%;

  3.医疗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和85%。

  三、在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在非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2)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费用;

  (3)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参保居民自行前往安顺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外的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

  (4)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费用;

  (5)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和诊疗目录外的费用;

  (6)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费用;

  (7)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就医的;

  (8)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就医的;

  (9)属于工伤支付的医疗费用;

  (10)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11)其他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

  二四、大学生报销比例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政策来源】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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