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一览

  一、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租住住房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为保证职工提取后的公积金账户能正常缴存,其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壹佰元的余额。

  三、依照前款第(四)、(五)、(六)、(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公积金中心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待其单位将欠缴的部分补清后,方能办理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

  【政策来源】《贵阳市住房公积金 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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