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离婚证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1、男女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且至少一方户籍所在地在本省(一方或者双方常住户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本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2、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可以在本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禁止性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原件(男女双方各填写1张) |
系统自动获取,无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必要材料。《婚姻法》、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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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必要材料。《婚姻法》、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
男女双方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必要材料。《婚姻法》、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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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2张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必要材料。《婚姻法》、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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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现场复印2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必要材料。《婚姻法》、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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