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取暖费最晚什么时候交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热用户应当及时、足额向供热经营企业交纳热费。供热经营企业提前收取热费的,应当扣除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钱款。

  新建住宅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已办理入住手续的,热费由房屋买受人交纳。

  政策原文:点击查看

  第三十一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月二十日零时至次年四月六日二十四时。

  鼓励供热经营企业提前供热、延期停热。

  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供热经营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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