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曙区流动人口申请公租房要哪些材料

  宁波海曙区流动人口申请公租房要哪些材料

  申请材料:

  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

  1、承租公房的(含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和宗教产住房),提供公房租赁合同;如已参加房改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1983年12月17日之前已实际承租私房的,提供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协议(证明)。

  3、自住私房的,提供所有权证。

  4、居住落政私房、代管产房的,提供私房租赁合同和当地房管部门的证明。

  5、房屋征收(拆迁)的,提供征收安置协议和附件(复印件需盖征收单位公章)。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和户籍地址与现住房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对应地址的房屋情况证明,包括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

  7、住房转让的,应提供房产转让合同或契税证等相关证明。

  8、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工作单位在市三区外的,还需提供单位所在地房改办(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证明。

  9、其他住房情况证明(批地建房或居住集体宿舍证明等)。

  除提供“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审批表》;

  (二)《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承诺书;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

  (五)申请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

  (六)本区公安机关签发的现居住地《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

  (七)在本区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和申请时在聘的劳动合同及区人力社保局签署的证明材料;

  (八)女性持当年度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九)签署本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无违法生育记录,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材料。

  (十)在海曙区投资或经商者应提供本区工商营业执照和区

  国税、地税机关出具的申请人纳税完税凭证。

  (十一)《评价标准》所列积分项目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职业资格指标应提交中级工、高级工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技师、高级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区人力社保局签署的证明材料;

  2、担任职务指标应提交用人单位的任职书等相应任职文件;

  3、荣誉称号指标应提交相应的个人荣誉证书;

  4、素质提升指标应提交相应的学历证明:普通高中、中专和职高学历需提交证书及区教育局签署的证明材料;技校学历需提交证书及区人力社保局签署的证明材料;1991年后(含1991年)取得的大专以上学历需提交毕业证书、中国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学历验证报告及区人力社保局签署的证明材料;1991年前取得的大专以上学历需提交毕业证书及经宁波市人才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书,并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证明;

  5、技术创新指标应提交个人获奖证书和专利证书;

  6、社会保险指标应提交区人力社保局出具的申请人参加宁波市规定的社会保险证明。

  7、企业认可指标应提交用人单位颁发的个人年度优秀证书和用人单位认定分值。

  (十二)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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