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公租房报名流程

  一、申请条件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城市区常住户口;

  2.城市区无住房;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二)新就业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城市区常住户口;

  2.具有中职、中专(含普通高中)以上学历;

  3.毕业不满5年;

  4.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5.城市区无住房;

  6.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2倍。

  (三)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2倍;

  4.城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二、申请所需资料

  1.洛阳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填写《洛阳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提交身份证、户口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等。

  2.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填写《洛阳市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新就业人员需提交身份证、户口薄、劳动(聘用)合同、学历证明、住房状况证明等。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交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等。

  三、受理流程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两审一公示”制度。

  (一)初审

  1.各社区每月1-10日(最后一天为节假日顺延)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每月20日前将受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料报办事处。

  办事处对社区上报申请进行初审,申请资料于当月底前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2.用工单位对本单位新就业或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进行初审,由用工单位汇总,连同申请资料及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单位机构代码证、担保书等一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复审

  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三)公示

  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名单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四、审核内容

  (一)办事处初审

  1.家庭住房状况。租住私房的,审核租房合同、出租人房产证明材料或社区证明申请人实际居所材料。借住他人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人证明材料。

  2.经济收入。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的最近三个月工资性收入证明材料(财产性收入等不列入审核内容)。

  (二)用工单位初审

  1.住房状况:审核申请人实际住房情况。

  2.经济收入:连续三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况。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

  采取信息比对、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办事处和用工单位上报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五、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批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名单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公布。对未通过审核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六、轮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申请时间顺序轮候,轮候期为一年。在轮候期内,申请人可自愿申请分配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

  1.用工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保障,余房交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分配;

  2.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园区内单位职工的保障,余房交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分配;

  3.城市各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先辖区内单位、辖区内家庭、其他辖区申请人员的顺序保障;

  4.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转化的)按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所在辖区内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非辖区保障家庭的顺序进行保障。

  七、配租

  配租采用公开方式进行,伤残人群等优先安排在一楼。用人单位安排一名代表参加抽号,住房安排按单位抽取顺号序与提供顺序号依次进行,配租结果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公布。

  八、合同签订

  经抽号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个人)、单位需与房屋产权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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