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指南
一、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
5.借款申请人是购房人,购买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
6.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7.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及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8.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
9.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
二、贷款材料
1.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一式2份
2. 身份与婚姻证明(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均提供)
⑴ 身份证原件(可使用电子证照)
⑵ 户口簿(含首页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
⑶ 结婚证 原件(可使用电子证照): 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可使用电子证照)与离婚协议书原件、法院判决书原件; 配偶死亡没有进行户口注销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
3. 首付款证明
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首付款)原件
4. 房产交易证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件2份
备注:购买新建商品房应在买卖合同网签6个月(含)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贷款流程
1、借款人将贷款材料准备齐全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审批(提示: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的职工向与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通过的贷款,市中心由借款人持 “委托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书”到委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如签订借款合同等),分支机构由银行通知借款人前去办理相关手续;
3、委托银行整理材料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质押手续(提示:购买商品房期房的,借款人需要先备案;购买现房的,需要房产证办出来);
4、抵押质押证件出来以后,银行整理借款人材料送交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查放款。
温馨提示: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工作、住址、电话等有变化,要及时告知公积金中心和贷款委托银行。
公积金咨询热线:12329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6669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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