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青白江公积金贷款要求

  成都市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本 市个人自愿缴存者),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 18 周岁 (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5 周岁。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 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 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 术人员(以下简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 未满 60 周岁,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 员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为依据。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三)按下列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2.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间隔原则上不 超过 2 个月;

  3.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以下 情况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1)职工变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变更前后缴存时 间连续;

   (2)单位补缴了住房公积金,补缴部分对应时间与正常 缴存时间连续;

   (3)退役军人将部队住房公积金转入补缴至公积金中心, 并继续缴存,转入前后缴存时间连续。

  (四)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 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五)具有经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 人。

  (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30%,且首付款金额加上贷款金 额应等于住房交易价格。

  (七)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 人信用良好。

  (八)能够提供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买受人及其配偶应作为 共同申请人,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 连带责任。

  共同申请人原则上应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所有 申请条件,以下情况可除外:

  (一)共同申请人未缴存或未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 项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共同申请人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 65 周岁;

  (三)配偶不是住房买受人,但夫妻作出了共同承担债务 的声明。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 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 上住房。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的住房套数,以成都 市行政区域内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中 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 住房贷款记录等为依据。

  如借款申请人有未成年子女的,应查询其房屋登记信息系 统记录的住房套数。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 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 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 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 房,不予贷款:

  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 住房。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 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项目被拆迁的住房,提供被拆 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等;

  (二)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和当地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等。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对房屋登记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到 当地住建部门进行验证或修改房屋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对未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有异议 的,可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作为佐证。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三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 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以下不 良信用记录之一的:

  1.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

  2.近两年内连续逾期 6 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 12 次(含) 以上的;

  3.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四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 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

  (二)楼龄超过 30 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被有关 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 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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