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

  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

  (一)遵循“一户一宅一证”原则进行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补偿标准为:一块标准宅基地二环以内安置补偿245平方米或265平方米,二环以外安置补偿260平方米或280平方米。

  具体安置补偿标准通过综合测算确定,测算方式为: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根据现行规划指标和安置补偿标准上限测算,能够达到资金盈亏平衡的,按照安置补偿标准上限给予补偿,不能达到资金盈亏平衡的,按照安置补偿标准下限给予补偿。原则上每户安置一个车位、一间地下储藏室,回迁区剩余车位、地下储藏室由村委会统筹安排。

  各村可根据本村宅基地实际情况,确定标准宅基地面积,超出标准宅基地面积的按照征地区片价予以补偿。

  (二)地上房屋等附着物按《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评估补偿。

  (三)搬家费每户不超过5000元;过渡费每户每月不超过3000元。

  (四)搬迁奖励每户不超过60000元。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用房,根据本村实际按照每名集体组织成员(股民)不超过20平方米计算,由村集体统一经营;鼓励发展产业,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六)其它涉及城中村改造的未尽补偿事宜按照原标准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包括预征收)的征收项目和已启动的城中村项目,按照原征收决定(包括预征收)载明的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文件标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来源依据:http://www.sjz.gov.cn/col/1612148764631/2021/09/17/1631843652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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