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父母随子女落户政策

  》》》天津父母随子女落户政策

  一、办理条件

  外省市户籍公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已办理退休手续,来津居住满6个月,成年子女均为京津冀常住户口(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出国定居人员除外)且至少一人为天津市常住户口,在津具有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津落户;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二、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的,还须提供退休手续);

  3.能够证明申请人全部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个人档案等),以及在津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证(京冀成年子女、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和出国定居人员系统内部查询确认);

  4.申请人《天津市居住证》;

  5.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9.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该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除了父母投靠子女,子女也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天津子女随父母落户政策

  一、受理条件

  夫妻一方为天津户籍公民,在本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所生子女已在外省市落户且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下的,可以提交以下材料向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二、应提交的材料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

  5、《出生医学证明》;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

  1、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应当向有法定抚养权的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投靠落户。需要提供父母《离婚证》、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2、无法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非婚生育无法提供《结婚证》的,投母落户需要提供非婚生育声明,投父落户的还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涉及从生父母一方投靠另一方来津的,生父母应当同时到场共同提出申请或者提供确认子女抚养权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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