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才购房证明和普通购房证明区别

  开具对象不同:

  人才购房证明(供应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南京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 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二)在南京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三)在南京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四)在南京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45周岁以下),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五)在南京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六)在南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七)在南京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八)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

  普通购房证明:

  本市户籍

  无房家庭须在原有本市户籍、家庭名下无自有住房的条件下,增加如下两条认定标准——

  1、购房证明开具之日前2年内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包括房屋赠予、房产交易转让(含份额交易)、通过司法途径转移的房产等均纳入交易记录或登记信息。

  2、购房证明开具之日前1年内在南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对于无法提供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须南京户籍满5年。

  符合南京既有住房限购政策,但不符合无房家庭认定标准的人员,按照普通家庭购房政策执行。

  非本市户籍

  1、目前的政策是非南京户籍人员提供个人6个月社保证明即可开具购房证明(或三年内累计缴纳2年),且征缴方式不作区分,个人补缴或单位补缴均可。

  2、对长期工作在南京但社保或个税在外地缴纳的居民,提供半年及以上居住证明可在宁购买1套住房。

  (个人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的,不受此限;其他各类人才仍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有效期不同

  普通购房:180天;人才购房3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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