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愿意提供我市长期护理服务并接受我市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供入住机构护理服务应具备的条件:
1.医疗机构
(1)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医疗机构、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设置独立的长护险护理服务专区,做到标志明显。护理床位不少于10张,床均建筑面积、床净使用面积、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护理器具及消毒灭菌设施设备的配置等均不低于卫健部门规定的标准。
(3)配备不少于1名长护险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与长护险护理服务专区床位数、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及内容相适应的专职医护人员,能够提供24小时连续服务;专职医护人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10,医护人员专业类别须满足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执行人的要求;专职护理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4,专职护理员须经过规范化培训合格。
(4)配备机构内护理服务信息系统,具备与长护险结算系统进行联网结算的条件,并配备相应的信息技术管理人员。
(5)《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南医保规〔2021〕2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养老机构
(1)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养老机构。
(2)设置独立的长护险护理服务专区,做到标志明显。护理床位不少于10张,床均建筑面积、基本设施设备、功能场所的配置等不低于民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3)机构内设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室或就近与至少一家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
(4)配备不少于1名长护险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与长护险护理服务专区床位数、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及内容相适应的专职医护人员,能够提供24小时连续服务;专职医护人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10,医护人员专业类别须满足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执行人的要求;专职护理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4,专职护理员须经过规范化培训合格。
(5)配备机构内护理服务信息系统,具备与长护险结算系统进行联网结算的条件,并配备相应的信息技术管理人员。
(6)《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南医保规〔2021〕2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应具备的条件:
1.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
已取得长护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在确保满足入住机构护理服务需求的前提下,护理服务资源仍有盈余的,可通过与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或成立独立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的方式参与提供居家护理服务;专职岗位相关人员不允许兼职。
2.居家护理服务机构
(1)在民政、卫健、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登记或备案,业务范围包括护理机构服务、养老服务、照护服务的护理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2)在南宁市城区内(含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邕宁区,下同)开展长护险业务的,应设立至少一个服务点;在南宁市县区内(含武鸣区、横州市、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下同)开展长护险业务的,应在每个县的县域内至少设立一个服务点;服务场所使用权或场地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达2年以上(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
(3)机构应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就近与至少1家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开展长护险业务区域在南宁市城区内的,至少与1家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开展长护险业务区域在南宁市县区内的,相应县域内至少与1家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
(4)配备不少于1名长护险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与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及内容相适应的专职医护人员;机构开展业务在南宁市城区内的,专职医护人员与服务对象配比不低于1:8,专职护理员与服务对象配比不低于1:3。机构开展业务在南宁市县区内的,每个县的县域内专职医护人员与服务对象配比不低于1:8,专职护理员与服务对象配比不低于1:3。医护人员专业类别须满足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执行人的要求,专职护理员须经过规范化培训合格。
(5)配备机构内护理服务信息系统,具备与长护险结算系统进行联网结算的条件,并配备相应的信息技术管理人员。
(6)《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南医保规〔2021〕2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