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津贴基数

  在本市企业工作的职工,且由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依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女职工在终止妊娠后将产前检查费用单据一次性交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职工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用人单位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信息来源:首都之窗

    政策依据:http://www.beijing.gov.cn/zfxxgk/110070/gfxwj22/2011-12/20/content_287163.shtml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