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夜间施工时间规定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施工现场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本市中、高考期间,禁止夜间施工;考试当天,禁止考场周围施工现场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活动。
中心城区禁止施工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域禁止施工的具体范围、时间和要求,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禁止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活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市或者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一)因生产工艺要求需要连续施工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三)在中心城区三环路范围内实施基坑开挖以及相应的清运渣土、砂石装载作业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在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内施工,并在施工现场进出口的显著位置公示《夜间施工许可证》,公告附近居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采取降噪措施,防治噪声污染,不得采取捶打、敲击、金属切割等易产生高噪音的作业方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夜间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