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公积金可不可以在芜湖买房使用

  2023年1月6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房金委〔2023〕1号)发布,支持在芜湖行政区域以外地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芜湖行政区域内购(建)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1.申请人需在异地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同时符合《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所有条件。

  2.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异地贷款申请:

  (1)个人征信有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记录;

  (2)申请人提交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无法核实或与核查结果不一致的;

  (3)“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或“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核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或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4)《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不予贷款的。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首付比例、贷款期限按《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执行;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需按《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及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同时需提供缴存地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建部统一的格式)、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四)贷后管理。

  1.申请人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规定的申请资料,资料须真实、合法、有效。

  2.还贷期间,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发生转移,借款人有义务要求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对其公积金账户进行异地贷款标识并告知我中心。

  3.贷款结清后,借款人需申请办理贷款结清及注销抵押手续。

  (五)政策执行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操作细则》(房金委〔2014〕5号)同时废止。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