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区不动产登记服务点受理业务有哪些?
济南市中区不动产登记服务点
业务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抵押、注销、变更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抵押、变更、注销登记。目前以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为主。
以下登记业务类型可在市内7区通办
抵押权设立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个人或企业名称变更、房屋坐落变更、新建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房屋赠与、婚姻财产约定、房屋灭失注销等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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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要承担哪些治安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具有以下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