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车船税减免规定

  车船税减免税规定

  (一)法定免征车船税的车船有: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其他减免车船税的车船有:

  1.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节约能源车、使用新能源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车型目录规定,免征或减征车船税。

  3.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不征车船税。

  4.对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以上除第2项按照国家规定的车型目录交“交强险”同时减免车船税外,其他减免税车船纳税人需要办理减免税证明的,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车船所有权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减免税。

  (三)根据车船税法规定,除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外,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由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的车船,都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