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椎骨折十级伤残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一侧髌骨切除;

  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10)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4)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1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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