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文明条例实施具体时间
天津文明条例实施具体时间:2019年5月1日。
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
(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