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2.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3.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4.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和GB/T 15190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5.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