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个税奖励条件

  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经办部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文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2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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