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贷款对象 |
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为住房买受人且为正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
贷款条件 |
1、借款人及其配偶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
所需资料 |
1、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如果有)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
贷款比例 贷款额度 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 月还款额 |
(一)贷款比例 2、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所购房产总价的70%;暂不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已两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上笔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注:家庭已有住房包括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新购房所在地本人及配偶(含共有权房产)名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并依据郑州市住房信息联网查询单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认定。 (二)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同时按以下3个条件认定: 1、贷款金额不超过相应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均在郑州市级(含县区,不含行业系统)住房公积金缴存6个月以上、购买郑州市(含县区)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60万元;其他情况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统一不超过40万元。 2、贷款金额不超过缴存余额的规定倍数。即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确定单笔贷款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金额≤缴存账户余额×(14+已缴存年数) 其中,缴存账户余额取夫妻双方在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的最新余额之和(不含近6期内一次性补缴金额,无配偶或配偶未在郑州住房公积金市级缴存的,取借款人本人缴存账户最新余额);贷前6个缴存期内借款人及配偶未办理柜面提取的,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时,按1万元认定,其他情况按实际余额认定。已缴存年数取开户日期至当前缴至月份的间隔年数,不足整年的部分向上取整。异地贷款依据缴存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认定缴存账户余额和缴存年数。退伍或转业未满三年的复转军人及纳入郑州市人才引进计划的高技术人才办理贷款不受本条件限制。 3、贷款的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收入和的60%,超过时降低相应贷款金额。 (三)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2、购买建成时间未超过20年的二手房时,贷款年限最长为20年,购买建成时间超过20年的二手房。贷款年限最长为15年; 3、贷款年限可覆盖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四)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调整利率时,已放款的当年不调整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最新利率。已签订贷款合同未放款的,放款时直接执行最新利率。家庭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特殊行业缴存职工的贷款利率同时按合同约定规则调整。 (五)月还款额 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其中,月还款额按借款人最长贷款年限计算。家庭收入为借款人及配偶(或共有人)近6期住房公积金平均缴存基数之和(含其他管理机构缴存基数)。 |
贷款程序 |
1、排号办理贷款手续(期房)或认定贷款资格(二手房); |
还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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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款 |
正常还款满一期后,无未还逾期时,借款人可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剩余贷款本金。每月6-28日的工作日办理该业务(节假日顺延)。部分还款时,每次提前偿还本金额须大于1万元,同时申请缩期的,提前偿还本金额须达到贷款余额的40%以上。贷款当月正常还款日不办理该业务。 |
备注 |
1.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逾期本金计收罚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