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景区大巴车价格
泰山景区大巴车价格:
天外村至中天门旅游车价格30元/人;桃花峪至桃花源旅游车价格30元/人。
票价依据:http://www.mount-tai.com.cn/137.shtml
拓展: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泰山景区)生态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泰山生态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泰山景区生态保护管理以及其他与生态保护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坚持科学规划、尊崇自然、严格保护、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泰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对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工作的领导。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山景区管委会)负责泰山景区生态保护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和渔业、农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林业、旅游、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泰山景区生态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泰山景区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政府实施生态保护政策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通过发放生态补偿资金等形式进行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生态补偿资金通过财政安排及社会资助等渠道筹集。
第八条 每年6月9日为泰山景区生态保护日。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强对泰山景区生态保护、生态旅游、文明旅游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和参与意识。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社区)和个人参与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工作。鼓励和引导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开展泰山景区生态保护教育活动。
第九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方式,鼓励公众对破坏泰山景区生态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对保护泰山景区生态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造成生态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泰山景区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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