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什么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八条第四款: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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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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