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什么负责并受其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八条第四款: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释义】

  本条第四款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三,根据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接受执法检查,接受人大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的询问和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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