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何时停止支付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所需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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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参保人到达60周岁当年,可以自愿选择当年是否缴费。
(2)当地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可以这样理解:当地制度实施时,如果参保人已经满60周岁,可以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如果参保人45-59周岁,则可以自愿选择向前补缴至45周岁,但今后必须逐年缴费至60周岁,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缴费;如果参保人不满45周岁,则今后缴费年限必须至少满15年。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