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怎么填?

  个人所得税减免事项和减免性质怎么填?

  1、“减免事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减免税优惠的类型进行勾选。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在“税收协定”项目相关所得类型后的空格内填写具体税收协定名称及条款。其中:编号19“受雇所得”即税收协定规定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存在表中列示以外的减免情形的,应在编号21-23“其他”项目的空格内填写对应的减免事项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

  2、“减免人数”:扣缴义务人填写此栏,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无需填写。

  3、“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

  减免税额合计应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或《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等申报表“减免税额”栏的金额或金额合计相等。

  扩展资料:

  房产税减免政策

  一、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二、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2、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3、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4、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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