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保障电动自行车通行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浙江在保障电动自行车通行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将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的建设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应当分道划设机动车道(包括港湾式公交车停靠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城市主要道路(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者隔离警示标志。

  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应当在路基外侧设置非机动车道。

  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通畅。

  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停车位(包括限时停车位)的,余留的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五米,但划设机动车临时上下客的车位除外。

  大型车辆通行频繁的道路,应当在机动车右转弯位置设置右转弯导向线和危险警示区,防止大型车辆右转弯时与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碾压等安全事故。

  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路口,应当设置减速标线、右转弯导向线、让行标志、减速标志、爆闪灯等标线、标志和设施。

  文件名称:《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文件链接:https://zhengce.zj.gov.cn/policyweb/httpservice/showinfo.do?infoid=08c56ffebb8d4e2cb3b0f2f1be1eca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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