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水资源补贴是指什么?
珠海水资源补贴是指什么?
指《珠海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办法》。
珠海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使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激励保护区居民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推进保护水源生态环境,保障全市供水安全,改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基本生活,按照《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珠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珠海市财政生态保护转移支付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已到期的《珠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办法》(珠府〔2015〕13号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保护区扶持机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谁受益,谁补偿。保护区作为全市用水的取水点,因实施生态保护措施而造成经济发展受限,因此需对生态环境效益予以合理补偿,对生态保护给予一定的扶持激励。按照财力平衡的原则,由市、区两级共同出资对保护区进行补偿。
(二)扶持与激励相结合。设立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扶持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扶持激励资金”),建立激励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机制,根据有关部门对保护区各项生态保护措施的考核情况安排扶持激励资金,调动当地政府积极性,进一步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将经济因素的动态变化充分融入到扶持机制中,年度扶持激励资金将随我市年经济增长比例的变化而动态调整;市和各区分担数按上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比进行动态调整。
(四)保障资金使用安全。确保扶持激励资金全部用于保护区居民,使保护区居民真正长久受惠。
第三条 扶持范围、主体、对象和项目。
(一)扶持范围。综合考虑珠海市城市发展、土地开发利用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实际情况,扶持范围特定为斗门区地域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扶持主体。水资源受益者即享用保护区洁净水的用水户,具体由政府组织实施。
(三)扶持对象。斗门区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拥有土地的各村(居)户籍人口(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四)扶持项目。保护区内扶持对象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专项补贴或生活补贴。
第四条 保护区范围及扶持对象应随保护区划变化而调整。其中,保护区范围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定;扶持对象由斗门区人民政府组织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市自然资源局斗门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斗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斗门区水务局及各相关镇等部门共同核定。
第五条 扶持激励资金筹措。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政策首年的年度扶持激励资金数额为8500万元,以后年度扶持激励资金数额将随我市年经济增长比例的变化而动态调整,本年度扶持激励资金数额=上年度扶持激励资金数额*(1+上年度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率),其中当年实际拨付数按考核办法核算。各区当年的分担数按上一年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比计算(不含斗门区、万山区,下同。注:万山区饮用水非来自斗门区)。各区需在上解通知下达后30日内将需分担的资金上解市财政。
第六条 扶持激励资金下拨。扶持激励资金分两部分,其中:补偿性资金为7500万元,激励性资金为当年年度扶持激励资金数额减去补偿性部分再乘以考核得分比例确定。
(一)补偿性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拨付给斗门区。
(二)激励性资金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上一年度考核结果核算资金额度,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于当年一次性拨付给斗门区。
第七条 扶持激励资金的使用总原则为:总额包干、结余扣减。总额包干是指每年市、区两级财政筹集固定数额扶持激励资金,由斗门区人民政府包干用于保护区内扶持对象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专项补贴或生活补贴。若有不足部分,由斗门区自行解决;若有结余,由市级财政来年减少相应筹集数。
第八条 扶持激励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扶持激励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1.由斗门区自行制定具体发放办法,负责扶持激励资金的核实发放,但必须确保扶持激励资金有效地引导和支持保护区居民全员参保。对于斗门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均达到上级考核要求的,可以采取发放生活补贴的方式进行,不再核实扶持对象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2.生活补贴标准不宜高于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专项补贴标准。
3.斗门区每年对扶持激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评和总结,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对水源保护相关工作及扶持激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由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考核机制
1.建立扶持激励资金考核制度。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自身职能,对上一年度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及扶持激励资金发放情况等相关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并进行考核评价。
2.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扶持激励资金中激励性资金额度的依据。
3.市审计部门对扶持激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为加强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对虚报数据、骗取或冒领扶持激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市财政部门将追回拨款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
2.对挤占、截留、挪用扶持激励资金的,市财政部门全额追回被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3.对消极应付,不积极履行职责,造成扶持工作不能顺利实施的,市财政部门应配合减少扶持激励资金额度。
4.对没有确保扶持激励资金有效地引导和支持保护区居民全员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达不到上级要求的,市财政部门应配合减少扶持激励资金额度。
第九条 在保护区建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相互关系。
市、区、镇、村应当逐级签订协议,扶持政策受益区、镇、村要按照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的环保要求,履行水源环境保护的义务。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扶持激励资金使用行业指导,履行行业监督职责。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扶持激励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扶持激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共同解释。
来源:http://www.zhuhai.gov.cn/gkmlpt/content/2/2603/post_2603255.html#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