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119受理范围
受理范围包括: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的;
8.在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商场、集贸市场、仓库和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9.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10.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
11.建设工程的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影响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的;
12.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13.其他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19〕29号)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2009〕120号)第六条 第三项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2009〕120号)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