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更多追偿权的法律规定可点击原文查看:https://mp.weixin.qq.com/s/agS7tHRhI0P5-6l9TjHeEQ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