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证明在哪里开?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产地检疫: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屠宰检疫: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货主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点击查看

  广州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办事流程:

  检疫申报--受理--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按规定处理。

  检疫申报时限要求:

  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3天申报检疫;

  2.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申报检疫。

  3.检疫申报所需材料(产地检疫):

  1)《动物检疫申报单》;

  2)养殖、免疫档案;

  3)犬猫以及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动物还需提供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

  4)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需提供《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其中跨省调运活禽的,还需提供有效的H7N9检测报告

  5)到达批发市场后需要分销的,还需提供有效的原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6)输入广州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分销的,还需提供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7)输入广东从化无疫区的,还需提供《广州市亚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猪、牛、羊及其产品输入申请审批表》。

  申报方式:

  1.申报点现场申报;

  2.传真申报;

  3.电话申报。

  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证章有效期限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跨省调运)最长有效期5天;《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跨省调运)最长有效期7天;《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产品B)(省内调运)有效期24小时。

  受理和审批机构:

  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其中越秀区由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电话:020-87688711;地址: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成教大楼11楼,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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