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保障房申请条件

  中山保障房申请条件

  根据《印发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6〕23号)规定,中山市市户籍人员申请政府所有的公租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㈠申请人及家庭成员(25周岁以上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

  ㈡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62元以下

  ㈢家庭人均资产低于7万元且家庭资产总额低于28万元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套内面积低于12平方米

  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住房保障

  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过以下任何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套内面积低于12平方米除外):

  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❷领取住房津贴

  ❸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❹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❺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❻征收安置新社区住房

  ❼政府提供的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未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㈧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第1至6项、第8项条件的申请人,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虽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曾转让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的,经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证明材料,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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