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入境现金规定

  新台币

  携带新台币入境以10万元为限,如所带之新台币超过该项限额时,应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银行发行局(电话:02-23571945) 申请核准,持凭查验放行;超额部分未经核准,不准携入。未申报者,其超过新台币10万元部分没入之;申报不实者,其超过申报部分没入之。

  外币(含港币、澳门币)

  携带外币入境不予限制,但超过等值美币1万元者,应于入境时向海关申报。未申报者,其超过等值美币1万元部分没入之;申报不实者,其超过申报部分没入之。

  人民币

  携带人民币入境逾2万元者,应主动向海关申报;超过部分,自行封存于海关,出境时准予携出。未申报者,其超过人民币2万元部分没入之;申报不实者,其超过申报部分没入之。

  有价证券(指无记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汇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国或外国行使权利之其他有价证券)

  携带有价证券入境总面额逾等值美币1万元者,应向海关申报。未依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者,处以相当于未申报或申报不实之有价证券价额之罚金。

  黄金

  携带黄金价值逾美币2万元者,应向经济部国际贸易局(以下称贸易局,电话:02-23510271)申请输入许可证,并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未申报或申报不实者,处以相当于未申报或申报不实之黄金价额之罚金。

  其他洗钱之虞之物品

  携带总价值逾等值新台币50万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钻石、宝石及白金者,应向海关申报。未申报或申报不实者,处以相当于未申报或申报不实之物品价额之罚金。若总价值逾美币2万元者,应向贸易局(电话:02-23510271)申请输入许可证,并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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