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不见了怎么注销?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对于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的,申请人申请补领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指定报刊声明作废,由企业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对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可以将原先补领营业执照与注销登记两个环节合并为一个环节,企业可以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的执照遗失公告及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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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注销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章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六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十八条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简易注销

  北京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

  第二章 简易注销程序

  第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内资有限公司,适用简易注销:

  1.设立登记未满一年且未开业的科技公司;

  2.设立登记未满一年,已开业但未发生债权债务的科技公司;

  3.经税务机关认定的无税无票户;

  4.因逾期未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满5年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的;

  2.设有分公司或有对外投资的;

  3.公司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被纳入总局黑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被记载其他失信记录的;

  4.公司利害关系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有异议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6.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或者被质押的;

  7.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的;

  8.被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9.公司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10.工商部门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及其股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公司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情况、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及注销后出现未尽事宜的清偿责任做出书面承诺。

  第七条 公司决定解散,可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公告平台发布注销公告。注销公告应包含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

  第八条 自注销公告发布七日后,公司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全体股东签署);

  4.全体股东确认的清算报告(应当载明企业无债权债务,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已结清,无欠缴税款情况);

  5.通过公告平台发布的清算组公告及注销公告打印页(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九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的,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情况说明及在报纸上刊登的执照遗失公告报样。

  第十条 公告期间,税务部门或利害关系人对简易注销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公司简易注销程序被终止的,可以按照普通程序办理注销。

  广东省

  办理程序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填报简易注销公告→领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领取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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