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侨归国落户办理材料

  天津华侨归国落户办理材料

  1、受理户口告知单(由受理公安机关向群众提供);

  2、承诺授权书(由受理公安机关向群众提供);

  3、市侨务办公室开具的《华侨回国来津定居证》;

  4、归国华侨本人护照;

  5、本市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须侨务办公室盖章)。

  注:

  1.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同胞兄弟姐妹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须提交《不动产权证》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2.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但该房屋具备落户条件的,须提交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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