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租房补贴政策
一、支持的范围和对象
1、范围
本政策中所指企业为在本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含市属国有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金融服务企业、商贸流通企业以及垂直管理的企业;市确定的重大项目或平台载体等。
2、对象
(1)具有大专、中专学历的全日制毕业生;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境外学历须学历认证)、副高及以上职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3)引进到我市生产企业或科研机构担任管理或者技术岗位的外国专家人才;
(4)入选我市“陶都英才计划”、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江苏省“双创计划”、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等人才项目的领军人才。
上述对象不包含劳务派遣人员。
二、补贴标准
首次来宜就业创业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市无房产且自费在外租房可享受以下补贴:
(1)引进的顶尖人才,给予每年5万元;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给予每年4万元;入选省“双创计划”的,给予每年3万元;入选“太湖人才计划”“陶都英才计划”,给予每年2万元;
(2)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人才,给予每年2万元;
(3)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人才、高级技师,给予每年1万元;
(4)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技师,给予每年7200元;
(5)全日制大专及中专毕业生、高级工,给予每年4800元;
以上(1)类人才须缴纳社保或个税,(2)(3)(4)(5)类人才,须缴纳社保。实际租房发生额低于补贴标准最高金额的,按实际额发放。以上补贴连续享受3年。
以上人才申请市属人才公寓的,补贴直接抵扣人才公寓租金,不需另行申请。
三、申请资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租房补贴申请资料
(1)《宜兴市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
(2)本人身份证(已婚者须提供结婚证),外籍人才提供护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3)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境外学历须提供学历认证)、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称证书、相关人才证明(发文或证书);
(4)租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在“无锡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生成)、房屋租赁税务发票;
(5)本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领军人才可提供合作协议),社保证明(无须申请者提供)、个税缴纳证明;
(6)本人亲笔签名的《宜兴市人才补贴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4);
(7)申请租房(购房)补贴公示证明(附件3);
(8)营业执照(仅需在宜自主创业的提供);
(9)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申报程序与审核发放
1、申请对象所在单位在宜兴市人才补贴网上申报平台上进行注册填报操作,相关部门协同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统一将纸质材料到单位所属镇(园区、街道)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能的部门盖章,提交至市人社局;
2、市人社局制订补贴建议方案,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商定;
3、商定通过后,补贴发放名单在“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结束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四、相关规定
1、购房补贴对象来宜时间:大专、中专及本科学士、高级工、技师的须为2020年1月1日后来宜(以社保首次交费时间为计算时间);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高级技师的须为2012年3月1日后来宜(以社保首次交费时间为计算时间);入选各级人才计划的不受来宜时间限制。
2、租房期间本人名下无本市的(不动产权、预售)登记记录。受资助人在资助期内更换工作单位的,由新单位代为申领接续。若在领取租房补贴后又申请购房补贴,从购房补贴中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
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宜购买的商品住宅,可自行选择1套享受购房补贴。若入选多个人才计划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应补贴;若入选更高层次人才计划的,实行“就高补差”。
4、购房补贴以单套住房为单位发放。夫妻共同购买且双方都符合条件的情形,只支持其中一人的补贴申请,若申请一方出现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可以由另一方重新申请,两人的补贴金额不超过后申请人才的额度。
5、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和全球排名前100强高校(不含中外合作办学)全日制本科学士的租购房补贴金额参照硕士研究生标准。
6、发生以下情形停止发放补贴:已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创业行为中止;本人离开本市;存在弄虚作假或违法违纪行为;申请人在补贴享受期间出售原申请的房产;人才项目运行异常、社保或个税未连续缴纳等情况。
7、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申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当事人的申领资格,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同时取消该企业五年内申报人才相关扶持政策的资格,将相关信息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五、附则
1、已申领但尚未领完租房或购房补贴的人才,如有变动需重新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没有变化的,各部门协同平台内部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
2、市人社局每年定期发布公告,明确各类补贴的支持对象、标准和申领方法。
3、市住建局协同审核房屋租赁及购房备案情况、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协同审核房产登记情况。
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宜兴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宜人社〔2019〕36号)和《关于调整<宜兴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宜人社〔2019〕58号)停止执行。
5、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