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保险缴费原则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八条(缴费原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拓展: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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