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哪些人员

  具有上海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2、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的人员;

  3、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

  4、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军人;

  5、刑满释放或假释、监外执行人员;

  6、其他符合失业登记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上海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失业后可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

  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注: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登记后,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2、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在职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4、失业前缴费满一年(扣除已享受的缴费年限); 5、单位已办理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登记; 6、失业人员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温馨提示 这里的“失业”指“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也就是说只有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符合条件。所以可千万别“任性”,主动要求辞职是领不到这笔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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