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退休金上调方案
一、调整范围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50 元。
(二)在(一)项调整基础上,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 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 1 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 1.4 元,缴费年限不满 1 年的记为 1 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同时, 按本人 2019 年 12 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再增加 1.5%。
(三)在(一)(二)项调整基础上,对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前年满 70 周岁以上(含 70 周岁)至 80 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 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23 元;对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年满 80 周岁以上(含 80 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34 元。
(四)在(一)(二)和(三)项调整基础上,对艰苦边远 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 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 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的退休人员, 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8 元。
(五)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规 定予以倾斜,认真落实相关解困标准。
(六)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 号文 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 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 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湘政发〔2015〕38 号文件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 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 补助。
四、调整办法
(一)此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的,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信息系统中统一设置,参 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20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 对表》,经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核对无误后进行调 整。按照湘政发〔2015〕38 号文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 本养老保险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20 年调整退 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经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核对 无误后进行调整。尚未启动纳入经办机构管理的,暂由原单位先 进行调整,待启动后再据实结算。
(二)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 7 月 31 日以前完成,并于 8 月 31 日前将本地区的《2020 年调整退休 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和总结报告上报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调整办法,所需资金由原 渠道解决。
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 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实施,适当安排经费,确保工作按时顺利完成。各级政府要切实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安排养老保险基金补助,确保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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