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河北省养老金调整

  根据《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含退职)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6号、厅发[1985]67号、厅发[1986]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等文件规定,企业按照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工资100%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不参加调整。

  调整办法和标准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元。

  2、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按月发放的2018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3、截止2018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1944年1月1日至194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月增加20元;1939年1月1日至1943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月增加30元;193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月增加40元。

  4、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至不满26年期间的每月增加9元;满26年及以上的每月增加19元。

  5、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2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3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6、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7、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企业因工负伤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145元的,补足到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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