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139号令实施前的记分是否作为参加审验的依据
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13年1月1日之前发生违法行为及记分,不作为是否参加审验的依据。
201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及记分,作为是否参加审验的依据。
对小型汽车、摩托车等驾驶人审验有哪些规定?
小型汽车、摩托车等车型驾驶人审验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
二是 驾驶证转到异地或者有效期满换证时,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 需要提醒的是 ,驾驶人没有按照规定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